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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保障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

湖州日报  2015-06-05 09:02

[摘要] 近,《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新鲜出台,这也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正式“牵手”,全面实现并轨运行。

近,《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新鲜出台,这也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正式“牵手”,全面实现并轨运行。据悉,今年中心城区可分配房源情况为公共租赁住房1200余套、经济适用住房约700套,共计约1900套,申请受理工作将于6月12日正式开始——

住房保障数字为证

2014年,全市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分配达5000余套。其中,中心城区分配了3200余套。

预计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在保家庭将达4000余户,经济适用房达7000余户。

2015年度湖州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已经确定,全市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18625套、基本建成13090套、竣工6639套。其中,中心城区开工9154套、基本建成4212套、竣工1346套。

2015年是“十二五”后一年,全市住房保障覆盖率已达到26%以上,提前超额完成了省政府“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住房保障覆盖率达20%以上目标。

“公廉并轨”阶梯式租金保障四类家庭

保障对象

《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二)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取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下同)连续5周年以上,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在保家庭的,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条件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含)。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住房条件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保障家庭分类

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收入和其他情况进行分类,分为四类保障家庭:

一类保障家庭:1、年龄为:申请人和配偶须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且属低保户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的家庭;2、户籍为:申请人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并连续至今;3、收入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18000元(含),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非营运汽车,也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主、股东、企业合伙人。

二类保障家庭:年龄为:申请人和配偶须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户籍、收入和其他条件与一类保障家庭相同。

三类保障家庭:年龄为:申请人须年满40周岁(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可放宽至30周岁);户籍、收入和其他条件与一类保障家庭相同。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外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

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保障家庭可在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类、二类保障家庭实际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已承租国家公房的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实行公房租金核减,即保障面积内按保障家庭对应的租金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面积部分可申请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人计,每户低保障36平方米,高不超过55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二)配租租金

一类保障家庭成套住房保障面积内每月0.6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1.3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3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成套住房保障面积内每月1.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2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7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4.4—4.8元/平方米。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6.6—7.2元/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5.8元/平方米。

 

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三属”成员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6、有单位自管房的,须由单位出具承租自管房证明。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7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信息送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民政、市场监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车辆、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四)复审

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经适房政策较往年变动不大

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包括: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以及200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下同)。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未婚子女为现役军人以及配偶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下同)。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安置地须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自主择业),且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均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

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符合单独申请或新组建家庭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购买面积标准及价格

(一)面积标准: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可购买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可购买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套型等实际情况,多层建筑的,其标准内面积大可分别上浮9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的,其标准内面积大可分别上浮19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售方案中公布。

(三)购买款计算公式:购买款=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市场价格

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标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面积-政策性住房面积“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公房征收(拆迁)安置面积(含征收(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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