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我生病住院手术需要花钱,经我同意,我儿子将我名下的房子卖了用来手术,手术出院后我住女儿家,卖房款用了一半左右。现在我跟儿子要剩下的那笔钱,他不给,说卖房是经我同意的。我该怎么办?
市民周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因一次车祸身体残疾,早年省吃俭用名下有一套70平方米的市中心房子,老伴已过世多年,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平时一个人住。近我生病住院手术需要花钱,经我同意,我儿子将我名下的房子卖了用来手术,手术出院后我住女儿家,卖房款用了一半左右。现在我跟儿子要剩下的那笔钱,他不给,说卖房是经我同意的。我该怎么办?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周先生的子女是周先生的监护人,周先生是被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尽管周先生的儿子将房子卖掉是从周先生的健康利益出发并经得了周先生的同意,但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周先生手术后的剩余房款占为己有,而应当替周先生妥善保管或转到周先生银行卡名下,将来按遗产依法处理。如周先生的儿子经协商或经当地社区和街道司法所调解后仍拒绝返款的,周先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对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证据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周先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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