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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11-03 11:44

[摘要] 我市异地贷款业务的范围从浙江省扩至全国,在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直属业务部、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2015)278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实施意见》(湖公积金委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贷款业务受理。

我市异地贷款业务的范围从浙江省扩至,在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申请人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我市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执行我市再次公积金贷款政策,需提供在我市房屋产权查询证明以及受我市累计贷款额度政策限制。具体流程如下:

1、业务受理。异地缴存职工持缴存使用证明到业务窗口申请异地贷款,业务窗口对缴存使用证明核实无误后受理异地贷款。业务窗口在业务系统中作异地贷款缴存开户,录入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在备注栏中输入申请人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系统将自动生成异地贷款个人公积金账号,生成后业务窗口将个人公积金账号告知申请人,便于申请人网上查询贷款、12329服务热线咨询等。业务窗口作贷款授权开户,在贷款受理界面录入申请人工作单位(异地缴存)、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缴存使用证明审核。业务窗口受理异地贷款后,将缴存使用证明复印一份交至市中心使用管理处。市中心使用管理处收到缴存使用证明后,缴存城市为浙江省内的,到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进行审核验证;缴存城市为浙江省外的,打电话核实。审核通过后,市中心使用管理处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审核通知单(见附件2)至业务窗口,业务窗口继续作审批签约、抵押办理、贷款发放等手续,后期手续参照本地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3、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异地贷款发放后,业务窗口将放款凭证复印一份至市中心使用管理处。市中心使用管理处收到放款凭证后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并将回执反馈给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为浙江省内的,在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上进行回执备案;缴存城市为浙江省外的,将回执邮寄至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市中心使用管理处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见附件3)。

二、关于缴存使用证明开具。

我市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可到业务窗口申请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我市缴存职工本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已开具缴存使用证明或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以上的,均不予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具体流程如下:

1、业务受理。我市缴存职工到业务窗口申请开具缴存使用证明,业务窗口在业务系统的开具缴存使用证明模块中输入申请人信息,打印两份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市中心使用管理处,系统将自动标记异地贷款申请人。在我市开具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视同已享受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缴存使用证明备案。市中心使用管理处建立全市开具缴存使用证明情况明细台账(见附件4),缴存使用证明开具到浙江省内的,在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备案;开具到浙江省外的,作好明细台账备查。市中心使用管理处负责收取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异地贷款回执证明,如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回执为“不予贷款”或申请人取消异地贷款申请(业务窗口收到申请人取消异地贷款申请及时告知市中心使用管理处)等,市中心使用管理处对该申请人作取消异地贷款标记。

3、异地贷款职工转移。我市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发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其他城市的,业务窗口填报异地贷款缴存职工转移通知单(见附件5)并交至市中心使用管理处,市中心使用管理处负责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异地贷款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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