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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现城乡低保提标同标

——高月增229元,农村低保平均增幅达45%

湖州日报  2015-11-06 10:10

[摘要] 从本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乡统一完成调整,实现了城乡低保同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低保标准进行提标。提标同标后,市区城乡居民低保统一为每人每月664元。

从本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乡统一完成调整,实现了城乡低保同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低保标准进行提标。提标同标后,市区城乡居民低保统一为每人每月664元。

今年我市的低保调标变化较大。据介绍,此次,我市借助分区域同标方式来解决低保标准“碎片化”问题,将全市分为市区和三县,分别制定低保标准,城乡困难居民首次享受同等保障待遇。

根据湖州市2015年市区和县级低工资标准,市区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580元和43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64元;各县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12元。

与去年相比,提标同标后,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平均增幅达28.1%,其中城镇低保标准增幅为14.75%,农村低保标准增幅为45%,均超过了省里的规定。

多年来,各地城乡低保标准都是城镇高、农村低。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农村低保标准大幅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平均增幅达到45%,其中市区在去年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229元,增幅近53%,为历年大,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

据统计,截至上月底,全市共有3.21万人享受低保。随着新的低保标准执行,全市尤其是农村地区享受低保的人群将明显增多。市民政局社救处相关负责人提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情况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可申请低保。

根据文件要求,申请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另悉,今年初,我省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明确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认定为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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