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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谁的房子租金就付给谁 公私不分引发了纠纷

湖州晚报  2015-12-10 10:12

[摘要] 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债常常“公私不分”,如果公司股东只有法定代表人一个人,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可一旦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这里面的关系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债常常“公私不分”,如果公司股东只有法定代表人一个人,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可一旦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这里面的关系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近日,吴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定代表人陈文吉以公司的厂房出租去抵私债,公司不肯,便将租客告上了法庭。

故事还得追溯到2011年。家住织里的陈文吉与两个朋友在湖州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公司。陈文吉全权管理公司,是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2011到2012年,陈文吉为了拓展个人业务,多次向朋友张凯借钱。前前后后,借了800多万元,这期间,陈文吉陆续还了几百万元。

2013年,张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文吉催讨剩下的欠款300万元,可陈文吉实在是还不出钱。这时候,张凯突然想到,陈文吉是一家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下还有5间厂房。他提议陈文吉可以将厂房租给自己,用租金抵债。

陈文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处理公司各项业务。别无他法的陈文吉同意了陈凯的提议。

2013年11月,陈文吉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张凯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公司的5间厂房租给张凯,租期十年,每年租金30万,总租金300万元。租金于房屋交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时,陈文吉和张凯口头约定,厂房出租产生的300万元租金用于抵消陈文吉之前的欠款,张凯不再向服装厂支付房屋租金

2014年,公司的其他两个股东发现公司厂房被租,却没有收进任何租金。2014年3月,公司将张凯告到了吴兴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张凯按约定支付之前租房的租金。

法庭上,被告张凯表示,双方确实存在这个租赁关系,但租金早在2013年6月就一次性付清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支付了房屋租金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服装公司是企业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本案租赁房屋是公司所有,租赁产生的也应由公司享受。原告服装公司已依约向被告张凯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也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被告张凯不能以已经支付给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文吉的个人费用作为不支付公司房屋租金的抗辩理由。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房屋租金,并没有以之前已支付的款项作为房屋租金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为,陈文吉与张凯之间的口头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服装公司与张凯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张凯限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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