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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丢了房 湖城一夫妻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

湖州晚报  2016-01-14 09:36

[摘要] 湖城一对50多岁的夫妻,拿自己的一套房子为他人贷款作担保,因而卷入了一起债务纠纷中。近日,这对夫妻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湖城一对50多岁的夫妻,拿自己的一套房子为他人贷款作担保,因而卷入了一起债务纠纷中。近日,这对夫妻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2012年,沈建军的一个朋友找到他,说需要贷款一笔资金周转,但他自己的名下没有房子可以抵押。当时,沈建军出于朋友义气,决定将自己住的一套房子抵押给银行,帮助朋友渡过眼前的难关。

可是,还款期限到了,朋友却没有钱还。2013年,银行将沈建军的朋友和沈建军一起告上了吴兴法院。 2013年9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限期还款63万余元,同时,银行对沈建军夫妇所有的那套房子在抵押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判决后,被告人依旧没有还款。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此后的一年时间里,执行法官和沈建军夫妇进行了一场长达近两年的拉锯战。法院多次要求沈建军夫妇搬出被执行房屋,但夫妻俩根本不想从房子里搬出去。沈建军夫妇当初也只是帮朋友“救急”,没想到有一天会真的要卖房子。对于腾房,他们坚决不同意。

2014年5月,吴兴法院在被执行房屋门口及单元楼道都张贴了腾房公告,要求沈建军夫妇限期搬离,否则将强制执行。但是,夫妻俩仍旧视若无睹,抗争到底。

2015年7月,在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将此案移交给警方侦查。当月,沈建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妻子朱红梅被取保候审。

见丈夫被抓了,朱红梅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将房子卖掉,偿还了银行欠款。但两人此前的行为已经构罪,2015年12月,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今年1月,这起案件在吴兴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建军和朱红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被告人沈建军和朱红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

终,两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中均为化名)

【新闻链接】

2015年7月20日,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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