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日上午 9点至11点,《法律帮帮团》邀请来自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的吴敏华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
3月1日上午 9点至11点,《法律帮帮团》邀请来自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的吴敏华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
上午10点,家住湖州的曹先生来电咨询,奶奶过世后,爷爷(已去世)和奶奶共有房屋的所有权该如何分配?
曹先生在电话里告诉吴律师,爷爷奶奶共育有四个子女,两人都没有留下遗嘱,共有的房屋也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奶奶过世后,现在各继承人要求分割房屋,我们该如何处理? ”曹先生问。
吴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依法所有的个人财产。本案所涉房屋是曹先生爷爷和奶奶的共同财产,在爷爷去世以后,其中1/2归奶奶单独所有,剩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吴律师告诉曹先生,曹先生口中所说房屋剩余1/2应由爷爷的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即由奶奶及四个子女共5人均等分配,各分得1/10,也就是说,奶奶对该房屋享有3/5的所有权。同理,而奶奶去世以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3/5作为遗产由四个子女均等继承。吴律师说,根据上述分析,曹先生爷爷和奶奶共有的房屋终还是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各分得1/4。
吴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因此,吴律师建议各方继承人按照有利于对共有物的维护,利于物尽其用,从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的考虑出发共同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各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予以分割。
曹先生又问:“如果其中一个继承人擅自将房屋出售,其他继承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
吴律师告诉曹先生,《物权法》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如果本案所涉房屋被其中一个继承人出售给第三人,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若受让人善意取得该房屋的,其他继承人有权向出售房屋的继承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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