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湖政函〔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湖政函〔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现予以公布。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6日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有关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偿
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迁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工作用品用具、水电气、太阳能、电子防盗、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安装),均按两次搬迁予以一次性补偿。
(一)住宅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予以200元/㎡的一次性补偿,每户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发。
(二)商业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分段累进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200㎡以内的部分为100元/㎡,每户不足2万元的按照2万元计发;200㎡以上的部分为60元/㎡。
(三)其他非住宅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分段累进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200㎡以内的部分为60元/㎡,每户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发;200㎡以上的部分为40元/㎡。
二、临时安置补偿
(一)住宅房屋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所处区域(地段等级)予以补偿:中心城市一、二级地段为25元/㎡/月;中心城市三级地段为20元/㎡/月;中心城市四、五级地段为16元/㎡/月;南浔镇、织里镇为18元/㎡/月;双林镇、练市镇为12元/㎡/月;菱湖镇、埭溪镇为10元/㎡/月;善琏镇、和孚镇为8元/㎡/月。
2.户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照50㎡计算。
3.以上中心城市的地段等级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标准划分。
4.没有列入的乡镇可参照相关乡镇标准执行。
(二)商业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确定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
(三)其他非住宅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确定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发。
三、本标准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但本标准执行前已下达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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