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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湖州市加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2-03 18:06

[摘要] 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精神和省、市关于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各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配备必要的管理力量,做到专人负责、责任明确、目标考核,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现将加强中心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等事项通知如下,各县可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精神和省、市关于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各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配备必要的管理力量,做到专人负责、责任明确、目标考核,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指318外环线以西范围,老城区、凤凰分区、西南分区、仁皇山新区、太湖度假区、湖东西区六个区块)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吴兴区建设局负责吴兴区行政区域内除主城区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南浔区建设局负责南浔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

已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在12月10日前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建设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新设立的经纪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单纯房屋信息咨询类的中介机构不在备案范围之列。

(二)备案条件

1、机构名称中含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字样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屋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行为的;

2、机构从业人员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1人以上(含1人)或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2人以上(含2人)的。

3、不符合第2款规定,但机构从业人员持有原省、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2人以上(含2人),且有相应人数从业人员报名参加当年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的,可申请临时备案。

(三)备案材料

1、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证明材料,审核原件);

4、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注册证明和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备案管理

1、备案证书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有效期限为3年。符合备案条件的经纪机构,区建设局应当在受理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备案联系单,并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如实记录在房地产从业主体管理系统内,同时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建设局凭区建设局的准予备案联系单发放备案证书。

2、经纪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到期未办理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书自动作废。临时备案证书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3、机构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活动,不给予网上签约资格,不提供房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4、机构备案后,由相关建设局负责对已备案机构的从业人员发放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等信息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服务牌”,各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备案证书和从业人员实名名单,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佩戴实名服务牌。

5、机构注销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建设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区建设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市建设局。

6、备案证书不得涂改、出租或出借。备案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补发。

四、加快推进存量房买卖网签工作

2016年底前将启用存量房买卖网签业务系统,系统正式上线和业务培训时间将另行通知。经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书(含临时)的经纪机构,可凭备案证书向市、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获取网签资格;2019年1月1日起临时备案证书失效,仅正式备案的经纪机构可开展存量房买卖网签业务。

系统上线后,存量房买卖将采用备案经纪机构网签和窗口网签两种方式,按房源核验->网签合同->交易确认->完税->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经纪机构网签合同的,机构从业人员应在接受业务委托和办理网签业务之前,对当事人身份和房源信息进行必要核验,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当事人和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窗口网签合同的,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核验房源信息。买卖双方因任何原因协商解除已签订的存量房网签合同的,须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合同网签。

五、强化中介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以建设部、建设厅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作为查处重点,同时对经纪机构价格违规、从业人员拒不提供实名服务、诱导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备案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根据职责分工,市、区建设局应对已备案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公示,同时建立诚信档案,以公开政务平台、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反馈信息,对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并结合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网签资格获取等管理手段,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作出相应处罚。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由市建设局牵头,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主动吸纳已备案经纪机构入会;建立完善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服务质量检查,公开检查结果;倡行诚信服务承诺,督促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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