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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出台新规 本月开始幼儿园将成住宅小区“标配”

湖州日报  2016-12-04 02:06

[摘要] 随着“二胎时代”的到来,上幼儿园已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大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市近日出台了《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幼儿园成为住宅小区的“标配”。

随着“二胎时代”的到来,上幼儿园已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大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市近日出台了《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幼儿园成为住宅小区的“标配”。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截至2016年,全市共有幼儿园193所,其中普惠性幼儿园161所,普惠率达到83.4%。在园幼儿64446人,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9.27%。然而,相对于日趋上升的幼儿就学需求,学前教育资源仍有些不足。

鉴于此,市教育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实施办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聚焦‘家门口’,从规划、建设、验收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发改、规划、建设、教育和国土等行政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为了保障更多孩子能在家门口上幼儿园,《实施办法》要求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部门必须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设计、施工环节的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将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使用。这些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2011年8月前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或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办园。 2011年8月起,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于备受关注的“老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问题,《实施办法》指出,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教育、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相关规定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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