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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拟建7.5万套保障性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房天下  作者:湖州小房  2022-01-17 16:50

[摘要] 湖州拟建7.5万套保障性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1月17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湖州拟建7.5万套保障性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文件部分内容如下:

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湖州市计划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7.5万套(间),湖州市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四)退出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途径:

(一)发展方式。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停保基地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2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

(二)认定审批。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鼓励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支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二)加强资金政策支持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2.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有关各级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加强税费金融政策支持

1.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分年度计划供应安排

湖州拟建7.5万套保障性租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政策解读: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5个方面15条措施,具体内容为:

1.“十四五”时期,我市省定任务为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7.5万套。市本级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总套数为新供应商品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确保达到30%以上,三县确保达到15%以上。市本级范围为南太湖新区、中心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管辖范围,三县指长兴、德清、安吉县。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收入门槛限制。

3.新开工的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拟定为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5.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6.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2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我市将人才安居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7.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8.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列入土地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

9.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0.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11.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1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14.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据了解,管理服务平台将由省里统一建立。

1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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