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调整首套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
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现行的10倍调整为15倍,具体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5。
2.调整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
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绿色建筑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其中购买一星绿色建筑的上浮比例由5%提高至10%,购买二星和三星绿色建筑的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
3.调整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可贷额度
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浮后双职工缴存家庭可贷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可贷55万元。
4.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
完善贷款发放差异化排队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房贷款发放。
5.支持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
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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