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湖州住建局发布公告:
拟对2018年出台的《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版《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
新版《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1、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较大或跨区的建设活动涉及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
2、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编制完成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决定确定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就读原学区的学校,符合条件的,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