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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浙江省内公积金可异地购房 需连续缴存6个月

浙江日报  2015-07-31 13:46

[摘要] 日前,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1日起,浙江本省 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日前,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1日起,浙江本省 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在人们工作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当下,新规解决的是省内居民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异地购房之间的矛盾。根据《通知》,省内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 及其所属分 、管理部,均适用本办法;省内区域的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具备了省内公积金购房异地互认的资格。

《通知》提到,省内各地要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其中异地贷款产生的归购房地 ,贷款风险由购房地 承担。今后,在杭州工作的职工,就可以持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嘉兴、湖州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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