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新鲜出台,这也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正式“牵手”,全面实现并轨运行。
近,《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新鲜出台,这也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正式“牵手”,全面实现并轨运行。据悉,今年中心城区可分配房源情况为公共租赁住房1200余套、经济适用住房约700套,共计约1900套,申请受理工作将于6月12日正式开始——
住房保障数字为证
2014年,全市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分配达5000余套。其中,中心城区分配了3200余套。
预计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在保家庭将达4000余户,经济适用房达7000余户。
2015年度湖州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已经确定,全市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18625套、基本建成13090套、竣工6639套。其中,中心城区开工9154套、基本建成4212套、竣工1346套。
2015年是“十二五”后一年,全市住房保障覆盖率已达到26%以上,提前超额完成了省政府“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住房保障覆盖率达20%以上目标。
“公廉并轨”阶梯式租金保障四类家庭
保障对象
《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二)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取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下同)连续5周年以上,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在保家庭的,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条件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含)。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住房条件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保障家庭分类
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收入和其他情况进行分类,分为四类保障家庭:
一类保障家庭:1、年龄为:申请人和配偶须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且属低保户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的家庭;2、户籍为:申请人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并连续至今;3、收入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18000元(含),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非营运汽车,也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主、股东、企业合伙人。
二类保障家庭:年龄为:申请人和配偶须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户籍、收入和其他条件与一类保障家庭相同。
三类保障家庭:年龄为:申请人须年满40周岁(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可放宽至30周岁);户籍、收入和其他条件与一类保障家庭相同。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外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
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保障家庭可在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类、二类保障家庭实际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已承租国家公房的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实行公房租金核减,即保障面积内按保障家庭对应的租金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面积部分可申请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人计,每户低保障36平方米,高不超过55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二)配租租金
一类保障家庭成套住房保障面积内每月0.6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1.3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3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成套住房保障面积内每月1.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2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7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4.4—4.8元/平方米。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6.6—7.2元/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5.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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