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项通知,明确浙江将按照中央授权的上限幅度减免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24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和企业需留存备查资料,并可选择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退役士兵不得再享受该政策。之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按照政策享受优惠至期满。如已征收的应予减征税费,可抵减以后的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退还。